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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啦。
制片人要负责组织、协调以及监制创作和拍摄等事哩。
创作时,编剧、导演等人员有署名权等精神方面的权利,而财产权像复制权等归制片人享有。
要是创作时有特别约定,像编剧和制片人签合同约定著作权归编剧,那就按约定来定著作权归属啦。
总之呢,得依据具体创作情况和合同约定来判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到底归谁。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李合作拍摄一部影视作品,小胡担任制片人负责组织、协调及监制等工作。作品完成后,编剧小丽主张自己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认为自己创作了核心内容。小胡则称影视作品著作权通常归制片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闹上法庭。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制片人。小胡作为制片人履行了相应职责,从常规规定角度有著作权主张基础。
2、但如果编剧小丽能拿出与小胡签订的特别约定合同,表明著作权归自己,那么应按约定确定归属。最终需依据具体创作情况和有无相关合同约定来判定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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