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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就产生了。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以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50年,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
要是作品是合作创作的,那就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也是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
不过要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都没发表,就不再受本法保护了。
案情回顾:
小何、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作完成了一部文学作品。小何在作品完成后的第5年去世,小李在第10年去世,小胡在第20年去世。此时,小丽认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应从作品完成时起算50年。而小静则认为应从最后死亡的小胡去世时间起算,到其死后第50年12月31日。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作品完成就有著作权。对于自然人合作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截止到最后死亡作者死后第50年12月31日。
2、在此案件中,小何、小李和小胡的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应从最后死亡的小胡去世时间起算,到其死后第50年12月31日,所以小静的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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