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口述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涵盖以下多种权利:
1.复制权:
可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将口述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
2.发行权:
能以出售或赠与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3.出租权:
对于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非出租主要标的除外),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
4.展览权:
可公开陈列美术、摄影类口述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5.表演权:
既可以公开表演口述作品,也能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6.放映权:
借助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公开再现相关口述作品。
7.广播权:
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也能以有线传播、转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
9.摄制权:
用摄制电影或类似方法,将口述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10.改编权:
对作品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11.翻译权:
把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12.汇编权:
将作品或片段进行选择、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13.其他权利:
还包括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创作了一部口述作品。小李未经小朱许可,将该作品录制下来进行复制并出售,还在网络平台上传播。小朱发现后,认为小李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小李则称自己只是觉得作品好才分享,不认为这是侵权行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将作品录制下来复制,侵犯了小朱的复制权,复制权是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小李出售复制件,侵犯了小朱的发行权,发行权是以出售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小李在网络平台传播作品,侵犯了小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权利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