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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作品有哪些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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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口述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涵盖以下多种权利:

1.复制权:

可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将口述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

2.发行权:

能以出售或赠与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3.出租权:

对于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非出租主要标的除外),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

4.展览权:

可公开陈列美术、摄影类口述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5.表演权:

既可以公开表演口述作品,也能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6.放映权:

借助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公开再现相关口述作品。

7.广播权:

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也能以有线传播、转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

9.摄制权:

用摄制电影或类似方法,将口述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10.改编权:

对作品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11.翻译权:

把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12.汇编权:

将作品或片段进行选择、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13.其他权利:

还包括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创作了一部口述作品。小李未经小朱许可,将该作品录制下来进行复制并出售,还在网络平台上传播。小朱发现后,认为小李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小李则称自己只是觉得作品好才分享,不认为这是侵权行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将作品录制下来复制,侵犯了小朱的复制权,复制权是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小李出售复制件,侵犯了小朱的发行权,发行权是以出售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小李在网络平台传播作品,侵犯了小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权利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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