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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影视作品的使用权与著作权权益并非完全等同。
著作权权益涵盖人身权与财产权等多个方面。
使用权着重于对作品的使用权利,像播放、展示等。
从法律层面讲,著作权的财产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众多权利。
使用权或许只是其中部分权利的体现。
举例来说,若仅取得影视作品的播放使用权,并不意味着就拥有对其进行复制、改编等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使权限。
而且,著作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并不在使用权范围内。
所以,不能简单认为影视作品的使用权就涵盖了其全部著作权权益,要依据具体的授权范围以及法律规定来精准界定。
案情回顾:
小许从影视公司获得某影视作品的播放使用权,便以为拥有了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权益。之后,小许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复制并准备发行,影视公司发现后制止,双方产生争议,影视公司认为小许仅获得播放使用权,复制发行超出授权范围,小许则觉得自己有全部权益。
案情分析:
1、影视作品的使用权与著作权权益并非完全等同,著作权权益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而使用权着重于对作品的使用权利,小许仅取得播放使用权,不代表拥有全部著作权财产权。
2、著作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不在使用权范围内,小许复制发行行为超出了其获得的播放使用权范围,应依据具体授权范围和法律规定来界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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