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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出版有专有出版权图书,有以下情形应立案追诉:
违法所得超三万;
非法经营额超五万;
复制传播作品数量达五百张(份)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情况。
2.若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依法追诉。
案情回顾:
小朱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小静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小静的音乐作品。经调查,小朱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了四万元,远超三万元的标准。小静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小朱则辩称自己并非故意,不应承担如此严重后果,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小朱违法所得四万元,符合该追诉标准。
2、小朱以并非故意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律并未将主观故意作为著作权罪追诉的排除条件,只要其行为满足追诉标准,就应依法被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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