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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用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影视作品,属侵权。
常见如在平台播影视、翻录光盘售卖、截片段用于商业宣传等。
2.歪曲、篡改影视损害著作权人声誉,以及明知侵权仍传播交易,也构成侵权。
3.被侵权方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受行政处罚,甚至担刑责。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便将多部热门影视作品上传至网站供用户免费观看。小胡发现该网站后,知晓这些影视属于侵权内容,但仍将网站链接分享给朋友。小丽是这些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网站侵权后,要求小朱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小朱却以自己未获利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小朱未经著作权人小丽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能以未获利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小胡明知是侵权影视仍进行传播,同样侵犯了小丽的版权,需与小朱一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情节严重,小朱和小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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