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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侵犯著作权:
影视公司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剧本等,要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
2.侵犯人格权:
未经同意用演员肖像做商业宣传,侵犯其肖像权等人格权,公司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员工侵权:
员工工作中因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公司可能担替代责任。
4.虚假宣传:
误导消费者,影视公司要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民事索赔。
需依情况判断责任。
案情回顾:
影视公司未经小朱许可使用其剧本进行拍摄,同时未经演员小丽同意,用她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此外,公司员工小胡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致使小静受伤。并且该影视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众多消费者。小朱、小丽、小静均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消费者也对公司的虚假宣传表示不满。
案情分析:
1、影视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小朱剧本,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按小朱损失或公司获利赔偿损失。
2、公司未经小丽同意用其肖像做宣传,侵犯了小丽人格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员工小胡工作中因职务行为致小静受伤,公司可能承担替代责任。
4、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可能面临消费者的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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