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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现有技术之抗:
若被控侵权技术乃现有技术,也就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大众所知晓,此便可作为抗辩之由。
2.先用权之抗:
他人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造出相同产品、运用相同方法,或者已做好制造、使用之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本范围内持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行为。
3.临时过境之抗:
临时经由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之协议或共同参加之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求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的,不被视为侵权。
总之,在专利侵权纷争里,被告能够依照具体情形选用适宜的抗辩事由,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拥有一项产品专利,他发现小李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专利相似,便起诉小李专利侵权。小李称自己在小胡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造出相同产品,且一直仅在原本范围内持续制造、使用。同时,小李还指出该被控侵权技术在小胡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为大众知晓,属于现有技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提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造出相同产品且仅在原本范围持续制造、使用,若查证属实,符合先用权抗辩,不构成侵权。
2、小李主张被控侵权技术为现有技术,若能证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大众知晓,此抗辩成立,也可不被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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