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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然而质权是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才设立。
2.若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
有权利凭证的,质权于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若是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质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6.由此可见,质权不登记时,质押合同虽生效,但质权的设立情况可能会受到影响。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小朱以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合同签订后,小朱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李要求行使质权,小朱却认为质权未设立,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设立情况不同。以股权出质的,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小朱与小李签订的质押合同虽生效,但未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质权未设立。
2、所以,小李不能直接行使质权。质权不登记时,质押合同虽生效,但质权的设立情况会受到影响,小李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追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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