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若外观设计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多处不同,通常可判定不侵权。
不过,这并非绝对,得综合多方面考量。
其一,对比专利的整体视觉感受,要是仅为局部细微差别且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或许不构成侵权。
其二,差异得达到明显程度,也就是普通消费者整体观察时不易将两者混淆。
倘若差异只是装饰性的、非功能性的,且不影响产品的整体形态与功能,也可能不被认定为侵权。
但具体情形需依据专利的具体内容、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综合判定,不能仅靠差异数量来确定是否侵权。
案情回顾:
小胡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他发现小李生产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有多处不同,但认为这些不同并非实质性差异,可能构成侵权,遂将小李告上法庭。小李则坚称多处不同足以证明自己未侵权,双方就产品是否侵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定是否侵权不能仅依据不同之处的数量。需对比专利整体视觉感受,若只是局部细微差别,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可能不构成侵权。
2、差异要达到明显程度,使普通消费者不易混淆。若差异是装饰性、非功能性的,不影响产品整体形态与功能,也可能不被认定侵权。具体要综合多方面判定。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