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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近似商标认定:
被控侵权商标和注册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构图及颜色,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时,能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通常就可认定为近似商标。
2.类似商品认定:
依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因素,若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易引发混淆,便构成侵权。
3.混淆可能性判断:
全面考量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相关公众是否容易把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弄混。
若容易混淆,那就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回顾:
小胡经营一家日用品店,销售一款名为“洁丽雅”的毛巾。小丽则在其店铺售卖名为“洁莱雅”的毛巾。小胡认为小丽所售毛巾的商标“洁莱雅”与自己经营的“洁丽雅”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近似商标认定看,“洁丽雅”与“洁莱雅”文字字形相似,读音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符合近似商标特征。
2、从类似商品认定,二者均为毛巾,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似,属于类似商品,易引发混淆。
3、综合判断,相关公众容易将“洁莱雅”与“洁丽雅”弄混,小丽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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