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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定赔偿额,用侵权商品销量乘该商品单位利润算;
若单位利润不明,按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算。
2.实际损失难确定,按侵权人获利算,即侵权商品销量乘单位利润。
3.前两种难确定,参照权利使用费定。
4.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在上述数额15倍内定赔偿额。
5.仍无法确定,法院在500元500万元内酌定。
6.赔偿含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某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小李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了与该专利外观相似的商品。小朱发现后要求小李赔偿,小朱认为应按自己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赔偿,即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而小李则称应按自己因侵权所获利益赔偿,且认为该商品单位利润应重新核算。双方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外观侵权赔偿首先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所以小朱主张按此方式计算有法律依据。
2、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利益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小李若能证明小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其主张按自身获利赔偿也合理。若上述两种方式均难以确定,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合理确定。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若仍无法确定,法院可依职权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同时,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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