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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未经许可在同商品用同商标或类似商品用近似商标致混淆,构成直接侵权主体,比如常见的山寨商品。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便是商标侵权主体,就像那些售卖盗版商标商品的商家。
3.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其标识的,属于侵权主体,像是那些私自制作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
4.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如将相似标志作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也应认定为侵权主体,例如一些故意混淆的商业行为。
总之,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就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主体。
案情回顾:
小胡经营一家日用品店,小李发现小胡店内售卖的洗发水商标与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消费者很容易混淆。小李认为小胡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侵权,要求小胡停止售卖。小胡则坚称自己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小胡销售的洗发水商标与小李的注册商标相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符合“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用近似商标致混淆”的情况,构成商标侵权。
2、小胡作为销售者,售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主体,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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