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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知识产权出资认定有诸多条件。
1.知识产权自身条件
具有确定性,即权利清晰无争议。
比如专利,其专利证书上的权利范围明确,不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具备现存性,已实际存在而非预期。
像已研发成功并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不是还处于研发设想阶段。
有可评估性,能通过专业评估确定价值。
例如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某商标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品牌影响力等因素得出价值。
拥有可转让性,能依法转让给公司。
像著作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将著作权转让给公司。
2.出资手续
依法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以专利权出资,要向专利局办理变更登记,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公司。
商标权出资需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使商标归公司所有。
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评估机构应依法设立且具备资质,公正评估知识产权价值。
3.后续事项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后,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公司。
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中明确记载知识产权出资情况,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确保出资行为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决定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小朱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小李以货币出资,小胡以商标权出资。在办理出资手续时,对于小朱的专利技术,其权利范围存在一些模糊表述;小胡的商标权虽已注册,但尚未完成实际转让手续。小李对小朱和小胡的出资认定提出质疑,认为不符合出资条件,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知识产权出资自身需满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小朱的专利权利范围不明确,不符合确定性要求;小胡的商标未完成转让,不满足可转让性规定。
2、出资要依法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并评估作价。小胡未办理商标权转让手续,且双方未明确是否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合法评估作价,存在出资手续瑕疵。后续还应交付权利凭证并在相关文件记载出资情况,以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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