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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在没得到商标所有人许可时,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用相同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客观判定:
“同种商品或服务”要结合分类表和公众认知;
“相同商标”指视觉无差、易误导公众的;
情节严重如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达标。
3.主观上需是故意,过失不算。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符合这些就可能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未经小丽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与小丽注册商品服务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小丽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进行销售。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这种行为属于正常市场竞争,不构成犯罪。而小丽则认为小朱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双方产生争议。经调查,小朱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
案情分析:
1、在客观方面,小朱在与小丽注册商品服务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可参考商品服务分类表并结合公众认知判断属于“同一种商品、服务”;其使用的商标与小丽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2、主观方面,小朱作为经营者,应当明知小丽商标为注册商标却未经许可使用,表现为故意。小朱作为自然人,属于本罪一般主体。综上,小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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