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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的构成有如下条件:
1.主体方面:
通常是二人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他们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相关人员私下商议,共同进行某项涉及非法商标的销售活动。
2.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即明确知道所销售的商标是非法的,却依旧积极地实施串通销售行为,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
像一些不法分子,明明清楚手中的商标来路不正,却为了赚钱而与他人勾结销售。
3.客体方面:
该罪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这意味着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
实施了串通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的行为。
例如多个主体相互勾结,精心策划、组织非法销售商标标识的活动,当达到一定数量或情节严重时,就构成此罪。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有可能构成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
若不确定具体情形是否构成此罪,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法律意见。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李二人明知一批商标标识是非法制造的,为获取利益,二人串通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被商标所有者小丽发现,小丽认为小许和小李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而小许和小李则辩称他们并不清楚该商标标识的非法性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许和小李符合两个以上个人的条件,且存在串通销售行为。
2、主观方面,若能证明他们明知商标非法还串通销售图利,则具有故意性。
3、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和小丽的商标专用权。
4、客观上实施了串通销售非法制造商标标识行为,若达到一定量或情节严重,四个要件具备则构成此罪,不确定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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