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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1.以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
这里的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侵权导致产品销售量减少,间接损失如企业利润降低等情况。
通过精准核算这些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2.若实际损失难以明确,就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来计算。
一般依据侵权人的财务数据、销售记录等资料进行核算,算出侵权行为为其带来的经济收益,以此作为赔偿参考。
3.当前两种方式都难以实施时,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
确定倍数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许可使用的类型等因素。
知名度高的商标,倍数可能相对较高。
4.当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同样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
若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并且,赔偿数额还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费等。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活力之源”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饮料上。小李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类似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小朱发现后要求小李赔偿,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自己因小李侵权导致的销售量减少、利润降低等实际损失计算,小李则觉得应按自己侵权获得的利益算,且认为自己获利少,赔偿不应过高。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首先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小朱提出按自身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有法律依据。
2、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若小朱实际损失无法明确核算,小李的财务数据、销售记录等能确定其侵权获利,可据此赔偿。
3、若上述两种都难以确定,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若小李是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可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赔偿还应包含小朱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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