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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源代码乃软件著作权之关键证明材料,比对其内容、结构与逻辑等特征,便能判别软件是否为己创作。
2.相关设计文档、说明文档等亦能作为创作软件之依据,此类文档需清晰呈现软件功能、架构等设计思路。
3.留存软件创作的时间记录,像开发日志、版本控制记录等,可证明于特定时间开始进行软件创作。
4.在软件中添加明确的版权声明,表明自身为软件著作权人,这对证明作用不小。
总之,多方面证据综合运用,如源代码、文档、创作时间及版权声明等,能有效证明软件著作权为己所写。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就一款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产生争议。小胡称自己是该软件著作权人,小丽却坚称软件是她创作。小胡拿出软件源代码,表明代码内容、结构与逻辑体现其创作思路,还提供相关设计文档,其中清晰记录软件功能及架构设计想法。小丽则反驳称这些不足以证明。
案情分析:
1、源代码是软件著作权关键证明材料,小胡提供的源代码若能体现独特创作特征,对其主张有重要支持作用。
2、相关设计文档可呈现软件设计思路,小胡的文档若清晰记录,也能成为证明其著作权的有力依据。同时,若小胡有创作时间记录及版权声明等,多方面证据综合运用,将更有利于其证明软件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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