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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技术成果紧密相连。
技术成果基于科学技术知识等作出,而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结晶,具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符合技术成果特征。
2.软件著作权对软件开发者意义重大,它是对开发者智力成果的法律保障,赋予开发者独占使用等权利。
3.拥有软件著作权,开发者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对软件进行复制等行为,彰显其在创新和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性。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共同开发一款软件,后小胡声称自己对该软件拥有单独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小丽则认为软件是两人共同技术成果,著作权应共享。双方就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小丽将小胡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计算机软件作为智力劳动结晶,符合技术成果特征。此款软件由小胡和小丽共同开发,从开发事实上看属于共同的技术成果。
2.软件著作权赋予开发者独占使用等权利,对开发者意义重大。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共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应归双方共有,小胡单独声称拥有著作权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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