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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知识产权可作资产用于股东出资。
《公司法》明确,股东出资方式多样,能用货币,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
这些非货币财产需满足能用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条件。
2.知识产权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以知识产权出资,要符合能货币合理估价与可依法转让这两点。
并且,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
法律、行政法规有评估作价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3.办理出资手续时,要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即把知识产权过户到公司名下,以此完成出资义务。
如此一来,知识产权就成为公司资产一部分,股东也履行了出资责任。
比如,某股东以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出资,先对该专利进行合理估价,再按规定办理评估等手续,最后将专利过户到公司,这一系列操作完成后,该专利成为公司资产,股东出资责任履行到位。
案情回顾:
小许、小李和小胡打算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小许以货币出资,小李以实物出资,而小胡提出用自己的一项专利权作为出资。但小许和小李对该专利权能否作为出资存在争议,他们担心该专利无法准确估价,也不确定是否能依法转让。同时,对于后续办理出资手续,他们也不清楚具体流程。
案情分析:
1、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需满足能用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条件。小胡的专利权若符合这两点,是可以作为出资的。
2、以知识产权出资要对其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办理出资手续时,要依法将知识产权过户到公司名下,完成财产权转移,小胡需按此流程操作以履行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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