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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过二审、再审,仍然维持了原判决结果。不服判决的新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苏某公司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以“特种兵”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核心进行设计构思,且包装、装潢中的迷彩图案等其他构成要素均与该商标文字及图形具有较高关联程度,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商品与军用物资联系起来,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涉案包装、装潢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不应作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现有生效判决认定相关商标标志会产生不良影响。
该案后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3年6月,浙江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苏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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