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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制作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相带用于电视播放; 2、放映权,将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权利; 3、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者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 4、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方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 5、改编权,将影视作品戏剧化、小说化、美术化。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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