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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商标异议申请的途径是: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异议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进行初步审定,经审定合格的,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其他人认为申请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以依法提出商标异议。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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