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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专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决定);
3、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关于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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