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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商标异议答辩的时限为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复印件之日起30日内。需要的材料包括:异议答辩申请书(商标局官网有范本);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答辩事实与理由(重要观点总结一二三等);相关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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