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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的举证责任包括:出版者、制作者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出版、制作、发行、出租者不能提供其行为的合法有效的证明的,应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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