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条评论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但需要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条件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具体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