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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商标在先权利人的认定情况如下:
1.在先商标: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认定为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新商标以先申请的人为在先权利人。
2.其他在先权利:在商标注册前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即为商标的在先权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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