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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使用费的标准根据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权利的种类;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确定。使用费收取标准需要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报备并予以公告。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
法律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使用者查询。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除管理费外,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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