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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适用情形如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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