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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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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一)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是否符合标准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和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市房地资源局拟定的标准。

(二)开发商是否取得销售资格

1、开发商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2、开发商已经确定了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3、开发商已经制定了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具备上述的两个条件,在出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或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后,受让人可与转让人逐条协商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签订的合同约定必须详尽具体

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格式合同,虽然有的只是一方负有的义务,但需对方配合的也应约定明确。如户籍迁移、家具电器的处理、各类表计的数字确认等。这些事宜有的是附随义务,有的是构成能否顺利履约的重要前提条件。若约定不明,往往会产生争议。

(四)合同条款要留有余地

具体磋商合同条款时,对于重要的合同义务,如约定履行的期限、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明确之外,其他条款的约定,应有一个合理的缓冲期,以弥补和挽救合同于万一。如果没有任何挽救或回旋余地,就被动了。同时,一旦进入诉讼也很难平衡双方的利益。

(五)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注意保留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证据很关键。在相信对方的同时,不能失去防备而不保留证据。实际上收集和保留履约过程中证据的行为,是明智的也是必需的,也可为日后争议的解决带来主动和便利。如某项事情商量好后,应签订一个补充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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