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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可能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而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案件材料是违纪认定的重要依据。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该款规定中的“可以”意味着纪委不是必须依据行政处罚认定的情况进行违纪认定;“核实”意味着对行政处罚类案件在进行党纪责任追究时,纪委必须经过一定程序,对行政机关移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不能不经核实,直接照搬行政机关的认定,对党员作出党纪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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