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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主管机关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其他机关。
(2)诉讼专属
(3)标的确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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