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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可以投诉至公安局纪委,按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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