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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籍外地回京高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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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本市户口在外地读书的考生应回京参加高考(含填报志愿、体检)。

1、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均须回京按文史类或理工类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和录取。

2、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原则上选择北京试卷应试。

3、在实行“新课程”教学省市(天津、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就读的考生如坚持选择非北京卷应试,须选择教育部考试中心针对“新课程”命制的、与北京市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相同的科目试卷,即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其考试实得分数即为在京招生录取的分数依据。

4、在实行“新课程”教学省市就读的北京户籍考生,须按照要求认真地做出自己的选择,报名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报名点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结束后,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将《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回京参加高考应试“新课程”试卷的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5、从2006年起,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回京参加高考均须选择北京卷应试。

因公集体长期在京工作的外地职工及其子女申请在京借考, 应由现工作单位征得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及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京借考。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把借考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考试结束后,由接受借考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把借考考生的试卷及全部材料密封,通过机要部门于6月9日(以邮戳为准)寄往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法律依据: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2〕62号) 市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负责联络协调教育部等部门和各省市招生考试部门。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及时公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中考、高考报名和考试录取的具体办法及办理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等相关信息;人力社保、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从事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要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和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应证明;新闻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积极营造本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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