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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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