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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教育行政赔偿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国家予以赔偿。因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教育行政侵权行为,由国家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该项责任的发生是由国家权力的运用所致。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与国家是一体的,因而国家责任直接的承担形式,是以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教育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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