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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待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奖励奖金。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第二十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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