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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由被告证明存在法律根据

不当得利纠纷由被告证明存在法律根据

我们倾向于认为,原则上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

首先,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果由原告证明汇款“没有法律根据”,则被告只需辩称甲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即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而言,被告的举证证明过程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要证明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被告辩称原告代替第三人还款,并提交被告第三人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乙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第二步则需要证明该相关事实构成“法律根据”,从而阻却不当得利的成立。被告在证明其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后,还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原告确有代替第三人还款的真实意思,以达到存在“法律根据”的证明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析的仅仅是一般的情况,在某些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那么复杂。如被告若证明其对原告享有债权,原告汇款是清偿自己债务的行为,则其不但证明了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同时还证明了该相关事实足以构成“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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