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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成立要件是:
1.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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