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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机关征地公告被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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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原告朱某是山西省吕梁市某县某村村民,2012年,原告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朱某签订《征地协议》。2022 年,原告所在地县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公告》,原告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确定的征收范围之内。原告认为县行政机关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公告》缺乏事实基础,违反法定程序。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裁判要点

涉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对县行政机关作出的征地拆迁的公告不服提起诉讼是否属于主体资格的问题,以及县行政机关征收原告土地及建筑物的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一、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朱某作为某村村民,未向本院提供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认其占有使用的土地在本次土地征收中受到影响,虽然村委会出具证据证明本次征地无原告的土地,但因案涉公告的征收范围指向不明确具体,不能据此否认原告的土地涉及本次征地,故对其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确认。

二、县行政机关征收原告土地及建筑物的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案中,被告认为其于2022年4月2日作出的《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公告》属于预公告性质,也未提供相关土地征收规划及依照法定程序审批的文件。故该公告缺乏事实依据,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但考虑到修建公路是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且已经付诸实施,有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被告陈述在该村及乡镇众多村民已据此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公告如果撤销还会影响其他众多案外相关人员的利益,故上述公告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行政机关于2022年4月2日作出的《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公告》违法。

北京贯赢柳晓东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虽然无土地权属文件,但是是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被告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被告只针对原告起诉资格进行了异议,我方在关于起诉资格基础之外进行了对征收文件的全方位分析。征收行为作出前有严格的报批程序、报批手续,经过相应审批手续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做出的征收公告前置性条件不具备,具有明显违法之处,最终本案法院进行了当庭宣判,本案取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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