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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微信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02民辖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安定门外湖景苑1号楼B座6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教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34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某教育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双方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装修改造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对涉案建筑进行装修以达到上诉人某某教育公司开办幼儿园的目的。装饰装修合同以及建设施工合同都包含着施工,但装饰装修系除建筑物主体结构外为增加建筑物的利用效率和使用用途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存在建筑主体结构施工,也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便签订的合同中有少部分涉及建设施工,也不能推定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以根据协议管辖条款约定,本案应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请求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对于某某教育公司的上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函复的相关规定,装饰装修合同也包含在建设工程当中,应受到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法院驳回某某教育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建筑装饰公司依据其与某某教育公司签订的《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证据提起诉讼,要求某某教育公司给付工程款,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某某建筑装饰公司主张施工项目包括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暖气工程,室外工程等,涉案工程包含土建及安装工程,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于法有据。本案涉及工程所在地在北京市房山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涉案合同虽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协议管辖已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某某教育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李 

员  卫 

员  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某某

员  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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