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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分居期间丈夫借款,妻子不知情的,离婚时也属于共同债务,前提该笔债务是丈夫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如果妻子能够证明,在分居期间丈夫所负的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么该债务应认定为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而应由丈夫用其个人财产对债务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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