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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代为送检是指可享代为送检一次。具体是指保险合同因未交保费而效力终止,因重新补交保费而恢复保险效力,因复效是不限次数的,最近一次的复效亦称为最后一次复效。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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