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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非羁押诉讼程序的办理程序: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案件符合不予羁押情形的,应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进行侦查。
2、公安机关移送卷宗给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3、最后由人民检察院移送卷宗给人民法院,法院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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