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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高院裁定不公,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服裁定的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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