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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是因为要保证管理人任职的连续性,促进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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