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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有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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