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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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