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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合伙人之间监督执行的权利是合伙经营权,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除此之外,一并具有共有财产权、利润请求权。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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